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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06 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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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17〕13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9号),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经第1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进一步提升重点群体的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进一步激励辖区劳动者创新创业,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西城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以人为本原则。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顺应民生需求与关切,坚持需求导向,落实惠民政策。

2.坚持聚焦定位、优化功能原则。坚持有利于优化提升区域功能原则,牢牢聚焦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有力推进疏解非首都功能。围绕不断提升城市品质的要求,努力激发劳动者服务和谐宜居之都的积极性,提升服务能力。

3.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就业创业原则。坚持有利于稳定就业原则,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兜住民生底线。优化创业环境,畅通创新创业通道,激发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二、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本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长不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本区户籍的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市分流职工,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招用本区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本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上述各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二)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可申请就业奖励,***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奖励;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奖励。

(三)用人单位在本区物业管理服务、停车管理、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与园艺服务、居民服务等部分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每满一年,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同时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登记失业人员不超过3年的就业奖励。

(四)用人单位在年度内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就业奖励。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大创业贷款贴息力度,支持本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5年内或解除社区矫正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网络商户创业者(以上各类人员统称贴息借款人)创业。

1.贴息借款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在贷款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2.贴息借款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当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在劳动合同期限及贷款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当年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及贷款期限内,区财政按照实际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已经享受市级财政全额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正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本区户籍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升级补贴。

(三)经认定的创业服务平台为本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5年内或解除社区矫正3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网络商户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创业的,按照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同时给予创业者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房租(工位)补贴,***长不超过3年。

(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本区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在本区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合格证书》,分别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及培训机构1000元培训补助。对于通过创业培训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奖励,同时奖励培训机构5000元。

(五)本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可享受***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级政策执行。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一)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在“A”级培训机构和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非等级职业(工种)培训《结业证书》,分别给予失业人员300元、培训机构200元培训补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失业人员及培训机构1000元培训补助。

(二)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当年可享受一次市级或区级提供的补贴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到非定点培训机构参加限定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照市人力社保局补贴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局未纳入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按照区人力社保局测算的标准补贴。

(三)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50人以上100人以下规模的比赛,一次性补助3万元;100人以上(含100人)规模的比赛,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推动辖区劳动力资源开发

(一)用人单位在本区物业管理服务、停车管理、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与园艺服务、居民服务等部分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聘用本区户籍退休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务协议的,在协议履行期限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申请***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劳务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二)本区户籍退休人员在本区物业管理服务、停车管理、安全保护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与园艺服务、居民服务等部分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岗位被用人单位聘用,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务协议的,在协议履行期限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退休人员不超过3年的劳务补助。

(三)本区户籍退休人员参加限定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参照失业人员区级补贴标准执行。


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一)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按照街道就业再就业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开展对街道年度就业再就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工作指标任务的街道,一次性给予6万元就业活动经费;对完成工作指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街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就业活动经费,名额不超过街道总数的50%。

(二)进一步加强充分就业地区创建活动。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充分就业地区评价标准,每年对申请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充分就业街道的地区进行实地检查和验收。对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的,每年给予1万元就业活动经费,评定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每年给予2万元就业活动经费;对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的,每年给予5万元就业活动经费。


七、加强监督检查

(一)制定西城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审批及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就业资金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按照突出重点、查防并举的方针,加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附则

(一)文中所称“就业困难人员”,特指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中的“3540”(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享受***低生活保障待遇及低收入家庭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

(二)文中所称“退休人员”,特指女性60岁(含)以下、男性65岁(含)以下、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的范围以及岗位补贴的标准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低工资标准以及本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执行中如遇补贴标准调整,按通知的新补贴标准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14〕4号)同时废止。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意见实施前,原政策继续执行。

(五)原政策执行期未满的继续执行,待执行期满后停止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武装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